實習相關法規





銘傳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學生企業實習實施細則

110 年 5 月系務會議修訂

一、本細則係依據「銘傳大學國內外機構實習辦法」,為增進資訊管理學系(簡稱本系)大學 部學生了解產業界實際運作情況,便利校外實習之管理,並提供學生實習時之基本行為 準則,特訂定之。

二、配合學校實習計畫之進行,鼓勵本系大學部學生了解產業界之實際運作情況,並搭配本 系企業實習課程,以通過規定之實習小時數及考核做為學生通過企業實習課程之依據。

三、正式校函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明確規範雙方權利與義務。

四、外籍生及僑生須檢具中華民國勞工委員會發給之「工作許可證」,陸生則比照一般生, 無須工作許可證,惟陸生於實習期間可領交通補助費、獎學金,不得領薪資。

五、學生四上之實習請於升大四前之暑假前向系上提出申請,並經由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始可開始實習;實習需於四上第 18 週結束前完成至少 160 小時實習時數,並繳交實習相 關資料,以獲得「企業實習」3 學分;四下之實習請於寒假前向系上提出申請,並經由實 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開始實習;四下第 16 週結束前完成至少 320 小時實習時數,並 繳交實習相關資料,以取得「實習進階」3 學分及「職場實務」3 學分,若超過 160 小時 未滿 320 小時則僅獲得實習進階 3 學分。

六、實習採自由報名,學生需自行尋找指導老師,實習單位由本系主任、教師、或本校產學 合作處等單位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1),並經指導老師、本系實習委員會、以及實習單位 同意始得確認實習單位及名額數。

七、學生於實習前需繳交一份實習生自傳及實習計畫書(學生自傳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至 系上,且需經過實習委員會委員投票通過始得開始實習。

八、學生之實習可分階段完成,實習期間學生每天至實習單位實習之時數以至多 8 小時為原 則(學生實習出勤狀況統計表如附件 3),最後以通過規定之實習小時數及考核做為學生 通過企業實習課程之依據。

九、學生需於實習期間填寫工作週誌(工作週誌格式及內容相關規定如附件 4)、並於期中、 期末各繳交一次至系上,未按規定繳交者視同未實習。此外,每位實習同學皆需於學期 末繳交實習成果報告(實習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相關規定如附件 5、報告應至少三千字以 上<不含封面頁>,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視同未完成實習),實習流程圖請參見圖一。

十、學生於實習期間因需要可在不同單位實習,其實習時間可得累積計算,唯仍須撰寫並繳 交第九條規定之實習成果報告。

十一、 學生實習期間由指導老師參與輔導,實習單位指導主管亦可依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表 現填寫實習機構考核評分表,以便指導老師輔導學生進行檢討與改進,指導老師需於學 期末填寫指導老師評量表。

十二、 實習總成績之計算,學校指導老師考核佔百分之六十,實習單位考核佔百分之四十 (指導老師評量表如附件 6,實習單位考核評量表如附件 7)。若學生曾更換實習單位,則 以該生在該單位的實習時數佔總實習時數的百分比,來計算實習總成績。

十三、 實習期間仍具有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障;實習時之有關實習報酬及保險等概依實習單 位之相關規範行之。

十四、 違反實習規定之處分:

(一)凡至各單位實習,務必嚴格遵守該單位之規定,不得無故遲到、缺席、擅自離開工 作崗位或怠忽職守,並嚴守保密之義務,以維護本校的良好聲譽,違反者依學校相 關規定懲處。

(二)經發現有刻意偽造實習工作協議書、實習工作時數及實習考核成績者,或有違「銘 傳大學國內外機構實習辦法」第四條款各項者,依學校相關規定懲處。

十五、 學生以通過規定之實習小時數及考核做為學生通過企業實習課程之依據,惟有下列情 形者不得作為通過企業實習課程之依據:

(一)發生第十四條所述之違反實習規定者。

(二)因故停止實習,並已確實告知單位主管、指導老師、家長者及系上。

十六、 學生於校外實習前,應填妥「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如附件 8),若未填覆者不 得實習。並應依照指定之實習日期及實習單位規定,按時前往報到實習,不得擅自更 換或延誤。如因故無法前往實習時,除通知實習單位外,應立即以電話向指導老師或 系辦公室請假。

十七、 學生於實習前需由校方與實習公司簽訂實習合約書,一式二份(實習合約書如附件 9)。

十八、 實習期間若需請假則應依照實習單位之規定辦理,事後應補足實習時數。若實習期間 發生意外或交通事故,應向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指導老師報告,並於痊癒後補足不足 之時數。

十九、 學生若於實習期間與實習公司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時,應由「銘傳大學實習暨就業輔 導委員會」會議認定處理之,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 學生於實習期間,指導老師與實習單位主管協助學生規劃所輔導學生之校外實習計畫, 同時瞭解並確認實習學生實際工作內容及工作規範等,藉由實地訪視或電話訪問二種 管道,來瞭解學生的實習情況,適當給予學生實習工作上的指導,解決實習學生工作 或學習之困難。(指導老師與學生職責請參考附件 10,實習訪視紀錄表請參考附件 11)

二十一、 當學生在職場發生適應不良的狀況時,須先由指導老師介入輔導,如果學生確 實無法排除適應不良的各種因素,無法繼續留在原實習單位,則可考慮輔導轉介學生 到另一機構,新的工作經面談確認時,亦須經指導老師審核,及系實習委員會會議核 備後,學生才可繼續實習。

二十二、 為了掌握實習成效,本校制定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問卷及 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生滿意度回饋問卷,學生請於學期結束前將二種問卷繳回系上。 (請參考附件 A.企業實習滿意度調查_學生版、附件 B.企業實習滿意度調查_企業版)

二十三、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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