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定成績考查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學則第六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研究生學業成績考查由各授課老師評定之,並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後五天內將學期成績送交教務處。
三、 研究生操行成績考查由導師或指導教授評定之,並於每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五天內將學期成績送教教務處。
四、 各單位應協助事項:
(一) 研究生期中、期末考試日程由教務處排定。
(二) 研究生請假與考勤(以簽到方式為之)分別由學務處、教務處負責。
(三) 兩處於期末考試最後一天前提供請假及考勤資料,俾供研究所老師參考。
五、 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